國外團體自由行
商編 MSC042503
團號 MSC04250703K
【MSC地中海郵輪-榮耀號】沖繩 自主遊4天
出發 2025-07-03 (四)
回程 2025-07-06 (日)
團位 22
可售人數 3
成行人數 2
4天3夜
日本 - 沖繩
  • 作業金:NT$15,000 元 / 人
45,900 元起 / 人
QR code
費用明細
優惠方案

★旅遊加值:加購高鐵票(享85折優惠價)

4/30前報名並繳付訂金,可享每間艙房減5,000元優惠。

同房第三.四人只要 $6,900 元起!

活動注意事項:

  1. 同房第三、第四人優惠價,請使用「加床」選項訂購。
    (範例:陽台房:大人「+2」、加床「+2」。總計--陽台四人房x1間、人數x4人。)
  2. 同房內若有兒童/嬰兒,皆須視為佔床。
  3. 三人房、四人房數量有限,請盡早提出需求,以免艙房向隅。
  4. 一經保留訂出無法變更或取消,任何修改皆產生費用或收取全額房費,報名請留意出發日與提供正確資料。

行程說明
每日行程
費用說明
費用包含

    • 郵輪艙房住宿、免付費餐廳、各項免付費娛樂活動、免付費活動設施、免付費表演,郵輪公司提供並請依照遊輪日報表列項目為準。
    • 含郵輪燃油費、靠港稅。
費用不包含

    • 不含郵輪付費餐廳、付費娛樂活動、付費設施及遊輪各項需旅客自費等項目。
    • 不含郵輪服務費(艙房.餐廳.表演者等服務費)。
    • 不含停靠港之岸上觀光行程費用丶領隊服務費。
    • 不含全省定點至基隆港接送。
    • 不含日本徵收「國際觀光旅客稅」每人1,000元日幣(隨同遊輪服務費一起船上支付)。
    • 一切不在”團費包含”所列。
    • 遵交通部觀光署113/6/4觀業字1133001449號函釋,凡旅行社僅銷售郵輪公司船票而未涉及旅遊行程安排者,因非屬旅遊契約之一種,其旅客亦不符旅行業責任保險有關「旅遊團員」之定義,故將無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建議旅客出發前自行投保旅平險,以保障自身權益。
    • 遊輪服務費說明:

    • 遊輪艙房服務費(USD/每人/每晚)請客人於船上自行支付,收費如下所示:

      • 郵輪小費 (USD/每人/每晚) 請旅客於船上自行支付 - 內艙、海景、陽台艙等各房型:18 美元(每人/每晚美金)/-YC地中海遊艇會套房等各房型:21美元(每人/每晚美金)/ -2歲以下嬰兒免付郵輪小費。
      • 郵輪服務費最終以郵輪公司公告為準,費用將自旅客的船上消費帳戶計算並由遊輪公司收取。

商品備註

注意事項

特別提醒:

  1. 【6、7月份航次,岸上觀光相關資訊尚未公告,請等候更新。】
  2. 基隆港出發航次,無需收取旅客護照正本,需由旅客自行攜帶護照至碼頭辦理登船出國手續,避免出國當天無法出境,行前請您務必再次檢查、攜帶您的護照。
  3. 日本入境處許可:隨船入境日本,並隨船返台的所有旅客皆無須辦理簽證,另外提醒,旅客為雙重國籍或外國籍,敬請自理進入日本與郵輪行程結束返回台灣之入境許可,需有多次入台的有效簽證。
  4. 持中華民國以外之護照登船者,敬請自行辦理全程往返所需之簽證。。
  5. ★本商品性質為自由行,恕無領隊隨程服務,船上所有服務皆由MSC地中海郵輪-榮耀號提供。
  6. ★郵輪航程期間的設施開放、派對活動與付費服務價格項目等等,如有所調整,請依船上公告為準!
  7. 為安全考量,嬰兒及孕婦、未滿18歲者,特殊登船規定如下:★嬰兒:以登船日為基準,嬰兒登船生日需滿6個月以上方可登船(報價比照成人,無不佔床)。★所有年齡未滿18歲小孩不可單獨參加任何航程。(每房需有一位年滿18歲以上的旅客。)★孕婦:以登船日為基準,孕婦懷孕需少於24週以內方可登船。
  8. 身心障礙乘客:必須可以自我照顧或請由可提供所有協助的另一名乘客陪伴共同出遊參加航程,服用的藥物都必須自行攜帶妥當,以能適時提供必要的幫助。
  9. 本行程各航點,包含起訖點基隆港的抵達、靠泊及離港等時間,須依據天候海象或港口管制等狀況,有隨時異動之可能,各時間點須依MSC地中海郵輪公告或日報為準。
  10. 郵輪登船或離船順序,請依照MSC地中海郵輪-榮耀號所公告的分流表依序進行,敬請依分流順序並耐心等候。
  11. 因受限於國際郵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取消費用依地中海郵輪之特別協議書辦理,其取消費用為實際成本之支出,旅客應依約履行。相關注意事項,皆詳載於地中海郵輪特別協議書,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特別協議書內相關事項。

注意事項

附加【 郵輪特別協議合約書】因受限於國際郵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郵輪行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一、出發前,甲方(旅客)解除旅遊契約(下簡稱取消),其中有關「(艙房)」取消之責任規定:

依旅遊開始前甲方通知取消天數,並以欲取消之該艙房總額為基準計算下列取消費用予乙方作為違約金

依上述方式計算取消費用時,若需收取取消費用金額低於全額訂金時,甲方取消費用仍以全額訂金計。

二、另有關出發前,甲方(旅客)取消「艙房以外」部分,甲方應付乙方之違約金,則另依相關規定另行計算辦理。

  1. 甲⽅於郵輪出發前90天以上取消者,⼄⽅將收取全額訂金為取消費⽤。
  2. 甲⽅於郵輪出發前89-60天以上取消者,⼄⽅將收取甲⽅全額船艙費用之30% 為取消費⽤。
  3. 甲⽅於郵輪出發前59-32天以上取消者,⼄⽅將收取甲⽅全額船艙費用之50% 為取消費⽤。
  4. 甲方於郵輪出發前 31-16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收取甲方全額船艙費用之 75% 為取消費用。
  5. 甲⽅於郵輪出發前15天(含15天內)取消者,⼄⽅將收取甲⽅全額船艙費用之100% 為取消費⽤。